LB 0001-2023 轨道交通技术种类及命名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兰溪市工农业管理局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兰溪市一线建设集团、兰溪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集团、科蓝市政府。
本标准起草人:Cmbself。
正文
第一章 范围
本标准划定了轨道交通线路及运营设备的基本分类及总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运营的设施和场所。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2.1 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是指运营车辆需要在特定轨道上行驶的一类交通工具或运输系统的统称。根据服务范围差异,轨道交通一般分成铁路系统、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三大类。
2.1.1 国家铁路系统
国家铁路系统是指由服务器政府出资或主导建造的提供运输功能的轨道交通系统的统称。
2.1.2 城际轨道交通
城际轨道交通是由各市之间建造的、连通各市并提供运输功能的轨道交通系统的统称,一般由各市政府发起并主导建设。
2.1.3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是由地级市主导建设的在市域内范围提供运输功能的轨道交通系统。
2.2 技术装备
技术装备是为轨道交通服务的运输所需各类装备的总称,是轨道交通系统必不可少的部分。技术装备分为车站设备、运载设备和管理设备三大类。
2.2.1 车站设备
车站设备是架设在车站中,为运营及载客提供辅助并维持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的统称。
2.2.2 运载设备
运载设备是具有运输功能的、能够以各类形式提供交通运载服务的设备的统称。
2.2.3 管理设备
管理设备是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用于维持轨道交通正常运行及维持组织架构良好有序的设备的统称。
2.3 技术种类
技术种类是用于划分不同轨道交通系统之间的差异及运营方式的分类模式。
第三章 技术种类的基本划分原则
3.1 国家铁路系统下的技术划分
3.1.1 高速铁路
高速铁路是实现电气化、高设计等级标准且可供列车行驶速度达到200km/h及以上的铁路系统,且仅提供客运服务。
3.1.2 快速铁路
快速铁路是实现电气化、设计等级标准较高且可供列车行驶速度达到150km/h至200km/h的铁路系统,形式可以为客运专线或客货共线。也指因各类因素而降速到150km/h至200km/h的高速铁路。
3.1.3 普速铁路
普速铁路是设计速度低、只能让火车以普通速度行驶的铁路,一般开行货运或客运,可供列车行驶速度在150km/h以下。
3.2 城际轨道交通下的技术划分
3.2.1 城际铁路
城际铁路是指独立于国家铁路系统以外的联通相邻重要城市或城市群之间的铁路线路,一般全程运行距离较近、乘车时间较短、途经城市较少。受距离因素影响,可供列车行驶速度在100km/h至200km/h之间。
3.3 城市轨道交通下的技术划分
3.3.1 地铁
地铁泛指高峰时单向客运量在3~7万人次/h左右的高运量轨道交通系统。该系统在市区内多为地下隧道线。
3.3.2 轻轨
轻轨泛指高峰时单向客运量在1~3万人次/h的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其车辆轴重较轻和对轨道施加的载荷轻。
3.3.3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是由电力牵引、轮轨导向、单车或两辆铰接运行在城市路面线路上的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3.3.4 市域铁路
市域铁路是连接城市中心城区与其分散辖区或各个辖区间的轨道交通系统。
3.3.5 磁悬浮
磁悬浮是指一种非粘着、用直线电机驱动列车运行的新型轨道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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