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省城市法(Ver. 2023.8.6)
前言
《兰溪城市法》(以下简称“城市法”或“本法律”)规定了兰溪服务器(下称“兰溪省)及下辖城市的各方面城市管理制度。
本法律由兰溪省政府制定并监督实施。
本法律自2023年8月6日起实施。
正文
第一章 基本条例
1.1 兰溪服务器采用”省-地级市-区“三级行政模式。
城市是指建筑较稠密、功能较齐全且通过服务器政府审批的行政地区。
城市所下辖的区是指城市政府对其下行政区域的功能性划分。
1.2 “省”泛称整个兰溪服务器存档。省下方下辖地级市。
1.3 省、市及区均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城市的行政管辖功能可能涉及其本身及更广泛的区域。城市管辖区域以外的区域,由省统一代管辖。
1.4 省、市及下辖区应由服务器政府设定,个人及企业不得私自建立城市等其他行政区划。
第二章 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2.1 城市一般应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应努力满足市民基本的生活需求。
2.2 城市应实施规范化管理,兼顾城市发展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2.2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贯彻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2.3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从实际出发,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与自然景观。
2.4 城市建设应在城市管辖区域内进行,非必要不得在城市管辖区域以外的区域进行建设。若出现跨市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应取得该项目所在/途径的区域/城市政府或管理者统同意。有经过自然资源保护区或无城市区的,应报由服务器政府审批。
2.5 未经审批在自然资源保护区或无城市区建设的,应上报服务器政府补审。审批通过的,可以按照情况予以保留;审批不通过的,视情况予以拆除.
第三章 城市下辖区
3.1 城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的需要,在下辖范围内设立区。
3.2 城市设立的区分为两类:功能区与发展区。功能区是在已经发展成熟的区域设立的区划,主要由城市功能设置决定,也可以由人文及自然决定。发展区则是根据城市发展进程不同而设置的区域,由地区发展进度决定。
3.2 功能区的设定,不需要向服务器政府审批,但应向服务器政府提供完整的区划图;发展区的设立需要向服务器政府递交城市区划图审批。
3.3 针对需要进行特殊环境保护的区域,经服务器政府审批后可设立省级自然资源保护区。
第四章 城市的设立
4.1 城市的设立由服务器政府负责审批,通过审批后才允许城市设立。
4.2 城市的申请需在服务器政府规定的平台上进行,同时应确保流程公正、规范、公开。
4.3 城市所有人在递交城市申请时应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城市的基本情况介绍、个人建筑水平证明、城市行政区划图、持续发展承诺书。
4.4 城市在设立后应保持持续性发展。若发现有城市计划荒废的,兰溪省政府保留收回或接管城市的权利。
4.4 此处未尽事宜,以服务器政府要求为准。兰溪省政府保留一切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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